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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公務人員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直轄市、各縣市所屬機關學校現有員額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室

*編製單位: 人事資訊處

*聯絡電話: (02)23979298-814

*傳  真: (02)23979934

*電子信箱: rita@dgpa.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直轄市、各縣市所屬機關學校正式職(教)員預算員額及各類員工實有員額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331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以直轄市、各縣市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正式職(教)員:包括民選首長、政務人員、職員、校長及教師。
2.民選首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規定,由各該轄區人民依法選舉之地方政府首長。
3.政務人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6條規定,職務列等為比照簡任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4.職員: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各級公立學校以人事費編列並佔職員編制表內職稱,或屬臨編及其他未納銓審之人員,但不包含民選首長、政務人員以及公立幼兒園留用職員。
5.校長及教師:(1)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校長。(2)教師:公立各級學校正式教師(含兼行政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專任輔導教師、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公立高級中學教官,但不包含公立幼兒園之教師。
6.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且編列有聘用人員預算員額,或預算員額編列於聘用人員預算項下者,但不含以中央機關全額補助業務費進用人員。
7.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且編列有約僱人員預算員額,或預算員額編列於約僱人員預算項下者,但不含以中央機關全額補助業務費進用人員。
8.技工: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規定僱用之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
9.駕駛: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規定僱用之公務車輛駕駛。
10.工友: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規定僱用之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
11.正式工員(船員):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編列用人費進用之正式工員(船員)。
12.駐衛警: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人員。
13.測量助理:依臺灣省政府原訂之「臺灣省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訂定規定進用及管理之測量助理人員。
14.清潔隊員:依臺灣省政府原訂之「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訂定規定進用及管理之清潔隊員。

*統計單位:

人。

*統計分類:

1.性別:區分為男、女。
2. 按直轄市、縣市別:區分為22縣(市)。
3.按機關分類:區分為直轄市、縣(市)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稅務局;警察局及所屬;消防局;衛生局及所屬;直轄市、縣(市)立醫院;鄉鎮市區衛生所;環境保護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其他直轄市、縣(市)屬機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鄉鎮市區公所所屬機關(不含幼兒園);直轄市、縣(市)、鄉鎮營事業機構;市立大學;高中(職)(含完全中學)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不含幼兒園)。
4. 按直轄市、各縣市所屬機關分:區分為直轄市、各縣(市)及其所屬機關。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5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預告發布時間表上載於網路,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58000000A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編製完成之統計報表,供各界參用。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總處人事資訊處整理編製後送主計室發布。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利用本總處地方機關員額系統之電腦程式進行檢誤及依教育程度、官等、年齡、性別、機關類別等分類統計,可互為交叉查核,以確保資料品質。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