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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社會福利服務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49-2332161#3802

*傳  真: 049-2350590

*電子信箱: styhshiau@mohw.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概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37-62357-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規定成立之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2.長期照顧養護型機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3.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機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4.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5.可供進住人數:係指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可收容人數。
6.實際進住人數:係指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7.長期照護:收容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8.養護:收容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9.失智照顧:收容照顧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10.安養:收容照顧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

*統計單位:

所、人

*統計分類:

1.92年以前按部直轄和行政區域別依公私立分,93年起按部直轄和行政區域別依公立、公設民營、財團法人及小型機構分;
2.依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之機構數、可供進住人數及實際進住人數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1.103年後機構分類整合為「長期照顧機構」(含長照、養護及失智型機構)及「安養機構」,另將長期照顧機構別「其他」修正為「安養」。
2.104年後,考量原表式過於複雜,刪除「公立機構」、「公設民營機構」、「財團法人機構」、「小型機構」等機構別及刪除,另由於「社區安養堂」及「老人公寓、老人住宅」不屬於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故刪除。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頁上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頁上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1000000I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