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國民所得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國內生產毛額、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平減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國民所得科、經濟預測科、產業關聯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72、(02)2380-3494、(02)2380-3529
*傳 真:
(02)2380-3486、(02)2380-3503、(02)2380-3520
*電子信箱:
monica@dgbas.gov.tw、ilgb@dgbas.gov.tw、u881358@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國民所得統計摘要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News.aspx?n=2677&sms=1098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以臺閩地區為範圍;統計對象包括生產、消費、儲蓄、投資、輸入、
輸出等經濟活動並可以貨幣表示其價值者。
*統計標準時間:
當期價格計算資料以各年或各季為標準時間;連鎖實質值計算資料
則以105年為參考年;年資料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季資料為每
季首日至季底。
*統計項目定義:
1. 國內生產毛額: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為在本
國疆域以內所有生產機構或單位之生產成果,不論這些生產者係
本國人或外國人所經營者。
2. 國民所得:「國民所得毛額(GNI)」係本國常住居民在國內及國外
提供要素之生產結果;生產結果主要分配為受僱報酬、財產及企
業所得,以所得者而言,即稱為「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 NI)」,
惟固定資本消耗不能分配,因此國民所得毛額扣除固定資本消耗即
為國民所得。
3. 經濟成長率:以105年為參考年計算之國內生產毛額連鎖實質值年增
率。
4.平減指數:係由按當期價格計算金額除以連鎖實質值。相關定義及觀
念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stat.gov.tw/News.aspx?n=2679&sms=11024
*統計單位:
1.金額:新臺幣百萬元。
2.增加率或比重:%。
3.參考年:105年。
*統計分類:
按季初步統計公布以當期金額及連鎖實質值計算之生產面與支出面
GDP,生產面又依行業別分,支出面則分為民間消費、政府消費、
固定資本形成毛額、存貨變動、商品及服務輸出與輸入;年修正除
季估計內容外,尚包含生產面各業別成本構成、各業別固定資本形
成毛額、各業別要素分配及所得收支帳。生產、支出及所得面因統
計差異、評價及紀錄時點不同而產生的差異,於生產及所得面增列
「統計差異」(Statistical Discrepancy)陳示。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各季季終第2個月(2、5、8、11月)月底前(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1. 民國42年起,即以聯合國1953年版國民經濟會計制度為藍本,按
年編算臺灣地區國民所得。
2. 自民國59年開始於每季終了二個月內,完成該季國民生產與所得
之初步統計。
3. 民國77年起全部資料數列改按聯合國1968年版國民經濟會計制度
(簡稱68SNA)編布。
4. 民國83年11月23日召開之147次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討論通
過經濟成長率由原GNP改為GDP按固定價格計算年增率衡量。
5. 自民國94年起全部資料數列改按聯合國1993年版國民經濟會計制度
(簡稱93SNA)編布。
6. 配合聯合國2008年版國民經濟會計制度修訂,已於98年及103年完成
相關改編;並自103年起我國實質GDP及經濟成長率改依連鎖法計算
結果,另將國民生產毛額(GNP)修訂為國民所得毛額(GNI),俾利國
際比較。
7.民國108年配合國際貨幣基金(IMF)國際收支統計手冊第6版(BPM6)最
新規範修正,修正國民所得對外交易帳統計結果。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各季於實際資料發布前 5個工作日更正資料發布時間,刊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按季估計係參考相關調查與公務統計指標進行編算,每年2月之季
估計作業同時產生上年全年之初步統計結果,惟因部分資料如財稅
資料及工商企業財務、營運狀況相關調查,多於9月後始有較明確
結果,故於11月時再依按年調查結果及財務報表等最新資料,修正
2月所編之初步統計結果,此稱按年修正(或年修正)結果。另每5
年(逢3逢8之年份)則依據「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修正後公務資
料與其他最新調查結果,進行換基作業及全面修正工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國民所得統計係以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為藍本,分別由生產面、
需求面與所得面編算,各項資料間具相當嚴謹之關聯性,統計結果亦
經過專家學者及財經部會代表共同組成的評審會審議通過。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1. 本總處國民所得資料依聯合國2008年公布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編
算;所用行業分類係採「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
2. 103年11月起採連鎖法計算連鎖實質值。
3. 初步統計:於當季結束後第2個月月底前公布當季初步統計數及
前1季修正數。初步統計可進一步補強概估統計之確度,惟因尚
有部分來源資料未及完整產生,仍須透過關聯性之他項指標,
以相關分析或移動平均等統計方法,或經濟活動流程之反推與
兜計作業等進行估算。
4. 年修正:每年11月修正前2年統計數。年修正之主要目標係依據
有關部門決算、國際收支帳、各項抽樣調查及工廠校正等來源
資料之更新,對初步統計結果進行修正,而不涉及編算概念、
方法或發布內容之改進。
5.五年修正:依國際慣例每5年進行1次全面修正,追溯所有時間數列。
七、其他事項
*備註:1. 於實際資料發布前 5個工作日更正資料發布時間。2. 發布時間可能因審議會議延遲結束而延後。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