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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家庭所得及支出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數、平均每戶收支、家庭消費支出結構、家庭設備普及率及自有住宅率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統計推展中心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統計推展中心家庭收支科

*聯絡電話: 049-2394069 #2345

*傳  真: 049-239404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93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範圍:全國(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

對象:居住於全國(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及其所組成之家庭(指營共同經濟生活者所組成之家庭)。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調查項目包括家庭戶口組成、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所得收支(收入、非消費支出與消費支出),據以計算家庭設備普及率、自有住宅率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消費及儲蓄。

  1. 1. 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數:將家庭依可支配所得高低分成五等分,最高20%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除以最低20%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之商數。
  2. 2. 吉尼係數:衡量所得分配不均度指標,介於0%~100%,數值愈大,表示所得分配愈不均等,反之則愈均等。
  3. 3. 家庭收支:經常性收入包括受僱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收入、經常移轉收入及雜項收入;經常性支出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及消費支出。
  4. 4. 家庭消費支出:包括「食品及非酒精飲料」、「菸酒及檳榔」、「衣著鞋襪及服飾用品」、「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家具設備及家務維護」、「醫療保健」、「交通」、「資通訊」、「休閒、運動與文化」、「教育」、「餐廳及住宿」、「保險及金融服務」、「其他」。
  5. 5. 家庭設備普及率:擁有某項設備家庭戶數占總戶數比率。
  6. 6. 自有住宅率:現住房屋所有權屬戶內經常居住成員所擁有者占總戶數比率。

*統計單位:

家庭收支及消費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家庭設備普及率及自有住宅率以「%」為單位。

*統計分類:

  1. 1.平均每戶家庭收支按區域別分。 
  2. 2.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分。 
  3. 3.家庭住宅及現代化設備概況按區域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8個月。

*資料變革:

我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始於民國53年,由行政院主計處舉辦臺灣地區家庭收支抽樣調查。民國55年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接辦,每兩年調查一次。嗣因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自民國59年起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至68年復因高雄市改制為院轄市,乃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一次。88年7月配合精省政策,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改隸行政院主計處,乃由行政院主計處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100年起部分縣市合併升格或改制為直轄市,又101年起因政府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乃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103年12月起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乃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於實際資料發布前5個工作日更正資料發布時間,刊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步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 1.家庭收支調查抽樣設計係以市縣為副母體,採分層二段隨機抽樣方法,由戶籍登記資料抽出受訪戶。各副母體依各村里之就業人口產業結構及教育程度為分層標準,分別釐訂適當層數。第一段抽樣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抽樣單位為戶。本調查以派員面訪、留置填表及網路填報等多元管道方式辦理,查詢其全年所得收支主要項目,以戶數權數加權得到全國(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資料,其中戶數權數係以訪問戶代表該村里戶數乘以該村里代表所在層母體戶數。
  2. 2.調查方法及抽樣方法刊載於本總處編印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收支科目及消費科目做極端值及交叉檢查,結果表並按區域別、教育程度別、職業別等交叉分類,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1. 於實際資料發布前 5個工作日更正資料發布時間。2. 發布時間可能因審議會議延遲結束而延後。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