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消費者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消費者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62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全國(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家庭為消費需要,所購買商品及服務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新鮮蔬果、水產品等每旬逢2、5、8日之事實為準,餘為每旬逢5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全國(不含金門縣及連江縣)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 (一)指數基期:110年平均=100。
-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 (一)基本分類:除編算總指數外,下分7個大類,40個中類、62個小類及368個項目群指數。
- (二)特殊分類:
- 1.商品性質別分類:分商品類及服務類2個大類,其下分14個中類指數。
- 2.購買頻度別分類:分「每月至少購買1次」、「每季(不含每月)至少購買1次」及「每季購買不到1次」3種頻度別指數。
- 3.所得層級別:分低(可支配所得最低20%家庭)、中(可支配所得中間60%家庭)、高(可支配所得最高20%家庭)等3種所得層級別指數。
- 4.高齡家庭:指「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之家庭別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資料變革:
- (一)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其後各基期改編均採點銜接法。
- (二)98年起,各縣市各查價項目群內之樣本平均價比(elementary aggregates)採幾何平均計算;100年2月(資料時間自97年1月)起,編布低(可支配所得最低20%家庭)、中(可支配所得中間60%家庭)、高(可支配所得最高20%家庭)3種所得層級別消費者物價指數。
- (三)100年基期起,增編按購買頻度別分類,並公布項目群指數。
- (四)鑑於國內經濟型態及消費結構快速變化,105年基期起,項目權數由每5年改為按年變更,並以每年12月為銜接點銜接歷史資料;惟仍維持每5年檢討分類架構及查價項目。
- (五)除112、113年以外,t年CPI查價項目權數按t–2年家庭消費結構訂定。112年CPI考量111年第3季起隨COVID-19防疫管制陸續鬆綁,消費已漸回常軌,消費結構將與110年明顯不同,故以108-110年3年平均消費結構攤配;113年CPI查價項目權數採111年第4季至112年第3季之支出結構。
- (六)自110年基期起按年編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自114年1月起改為按月發布,並追溯自107年以來各月指數。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並於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 (一)編製方法:
- 1.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蔬菜及水果兩類除外)採用拉氏公式計算,各大、中、小類權數均予按年更新,項目中除蔬菜及水果項目外,權數亦為按年更新。蔬菜及水果兩類指數採按月變動權數編算,在類權數固定下,各項目之各月權數依據近3年各月平均銷售值計算而呈逐月變動;項目權數均按年變更。
-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更換花色處理: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 ÷ 原查商品(缺貨缺價)前1計算期價格)× 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 (二)資料來源:
- 1.查價地區:各項目群之查價地區計有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市、基隆市、嘉義市9個主要都會區及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8個次要都會區,另新竹縣、彰化縣及嘉義縣等3縣僅查房租。
- 2.查價日期:視商品性質而定,須自行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直轄市(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每月查5次(上旬及下旬各查2次、中旬查1次)或15次(每旬逢2及8各查2次、逢5查1次),其餘主要都會區每月查價3次(每旬逢5之日)或9次(每旬逢2、5、8之日),宜蘭縣等8個查價縣每月查價1次(每月15日)或3次(每旬逢5之日)。
- 3.查價單位:各查價地區之當地縣(市)政府主計處。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