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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其他環境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 02)23117722#2108

*傳  真: (02)2370385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聯絡人:陳志輝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env.gov.tw/information-service/environmental-statistics/9a5596/3518.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一、公害陳情及污染源稽查概況

  1. 凡各地方環保機關受理之公害污染陳情案件及各地方環保機關人員從事之環保稽查(查核)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訓練、證照及人員概況

  1. 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審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件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案件、參加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舉辦之各種訓練班者與該院核發及撤銷(廢止)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合格證書、環保單位之僱用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每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害陳情及污染源稽查概況

  1. 1.公害: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空氣污染、異味污染物、噪音、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污染、土壤污染、振動、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2. 2.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指人民認為有公害污染或有發生公害污染之虞,而提出陳情公害污染之案件,含他單位受理後移辦之案件,不含移轉由他單位(該縣所轄鄉鎮市公所除外)辦理之案件。
  3. 3.公害污染項目:
  1. (1)空氣污染(不含異味污染物):係指空氣中存有污染物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但不含異味污染物,例如:冒煙或排煙、怠速運轉及粒狀物飛散(含揚塵、粉塵)等。
  2. (2)水污染:係指因某種物質、生物或能量的介入,而使水質發生變化,以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是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活環境,如事業廢水、生活污水、河川與水體污染、繞流與暗管等。
  3. (3)噪音:具持續性或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且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包括擴音(音響)設備、營建工程、動力機械或作業噪音、機電設備(含家電)與其他,其中冷氣空調設備如水塔、冷氣機、空調通風系統、冷凍冷藏設備等,機電設備如抽風機、馬達、發電機、變壓器等,其他包括交通噪音(如機動車輛、一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航空飛行器等)、室內裝潢、近鄰噪音(如裝潢作業、動物叫聲、住家)、民俗噪音等。
  4. (4)廢棄物及環境衛生: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款行為相關之公害污染,包括人為影響衛生行為(如亂丟菸蒂或張貼廣告物或噴漆等)、生活垃圾亂丟或堆放、路面污染與其他,其他如水溝阻塞或污染冷氣機滴水、張貼廣告、動植物影響衛生、動物死屍、垃圾箱滿溢、社區住家水肥、病媒蚊孳生、公廁、廢機動車輛等。另包括事業或製程廢棄物、營建廢棄及剩餘混合物、廢輪胎、水肥、斃死禽畜、污泥、廢油、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或廚餘、廢液廢溶劑等非法棄置、未依規定清除或處理再利用及載運廢棄物未帶聯單等。
  5. (5)異味污染物: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污染之氣味,包括生產或作業過程(如製程中使用之有機氣體、溶劑等化學物質)、烹飪油煙、燃燒行為與其他,其中燃燒行為如露天燃燒、燃燒稻草、燒香或燒紙錢等,其他如廢污水、有機氣體或溶劑、化學物質、動物異味、廢棄物或資源回收、廚餘蒸煮異味、施肥、沼氣等。
  6. (6)其他:無法歸屬於上述分類,例如毒化物、環境用藥、飲用水水質、土壤污染、振動、光污染、行政革新、制度改善、法規建議、環境影響評估等。

4.畜牧業(一)廢水:適用放流水標準畜牧業(一)之事業(亦即適用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所排放畜牧業廢水。

5.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6.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社區下水道系統」、「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7.一般廢棄物:包括堆放垃圾、污染道路/水溝、張貼廣告、空地髒亂、家畜/禽、棄置廢棄物、冷氣機滴水、垃圾強制分類及其他。

8.事業廢棄物:包括工廠(場)、醫療機構、營建工程、再利用機構及其他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棄物。

9.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包括清除機構、處理機構、清理機構及其他。

10.回收資源及其他:包括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回收廢棄物販賣業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及處理業者、限塑及限用免洗餐具、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含汞產品管制及其他。

11.其他固定污染源:指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

12.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含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

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訓練、證照及人員概況

  1. 1.環境影響說明書:指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時,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所作成之說明書,記載環境現況、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等事項。
  2. 2.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審查完成,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所作成之報告書,記載環境現況、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替代方案、綜合環境管理計畫、對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結論及建議、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等事項。
  3. 3.環保人員訓練:參加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舉辦之各種訓練班者。
  4. 4.環保專業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數:凡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核發、撤銷(廢止)及補發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合格證書。
  5. 5.環保行政機關環保人力:環保單位之僱用人員。

*統計單位:

一、公害陳情及污染源稽查概況

  1. 公害陳情案件受理數以件為單位,稽查次數與罰款次數以次為單位、實收罰款金額以千元為單位。

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訓練、證照及人員概況

  1. 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以件為單位,環保人員訓練以人次為單位,環保專業人員合格證書核發以張為單位,環保人員以人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公害陳情及污染源稽查概況

  1. 按年別、被陳情事由(公害污染項目)別分及污染源稽查概況別。

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訓練、證照及人員概況

  1. 按年別、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處理情形、環保人員訓練人次、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張數、環保人員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上載於環境部統計處「預告發布時間表」
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3000000I。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公害陳情及污染源稽查概況

  1. 根據本部環保報案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之環境部及各地方環保機關公害污染陳情案件資料、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之各地方環保機關污染源稽查(查核)處分資料編製。

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訓練、證照及人員概況

  1. 根據本部及各地方環保機關提報該縣(市)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資料、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資料與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合格證書核發資料、本部及所屬、各地方環保機關及所屬、鄉鎮市區公所下轄清潔隊之人員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設定檢誤條件查核資料,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當年「污染源稽查概況」資料循例於次年6月底前修正。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