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 受僱員工動向調查 | 擴增發布行業:教育服務業(僅含短期補習班及汽車駕駛訓練班)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僅含兒童及嬰兒托育機構)。 | 配合95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擴增調查行業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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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 擴增發布行業:教育服務業(僅含短期補習班及汽車駕駛訓練班)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僅含兒童及嬰兒托育機構)。 | 配合95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擴增調查行業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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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行業別中間投入-產出物價指數 | 停編 | - 「行業別中間投入-產出物價指數」(IOPI)指數編製目的原係提供本處國民所得行業別平減及學術研究參考,惟其涵蓋範圍未包含服務業,且編算權數時所引用之產業關聯表須於基期年後3年始編製完成,致新基期資料延宕甚久。近年來國民所得統計已另參採躉售物價指數(WPI)、服務業價格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等細項或細類資料,另行估算平減指數。
- 國民所得行業別投入產出平減指數按年發布,除涵蓋有形商品外,尚包含服務業投入及產出,較「行業別中間投入-產出物價指數」更為廣泛,並已納入本處統計資料庫,學術研究均可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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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 | 將原菸草製造業相關資料併入飲料製造業,並將名稱修正為「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 - 因目前國內菸草製造業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與台英帝國菸草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家,惟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為降低資料揭露風險,並確保個別廠商資料不致外洩,因此本處將整併對外發布資料,以維護受查廠商權益。
- 未來若有新增之菸草製造業廠商,致該業達3家以上時,將回復對外發布菸草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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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8月
- 98-12-31NLT
- 9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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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受僱員工動向調查 | 將原菸草製造業相關資料併入飲料製造業,並將名稱修正為「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 - 因目前國內菸草製造業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與台英帝國菸草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家,惟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為降低資料揭露風險,並確保個別廠商資料不致外洩,因此本處將整併對外發布資料,以維護受查廠商權益。
- 未來若有新增之菸草製造業廠商,致該業達3家以上時,將回復對外發布菸草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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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 將原菸草製造業之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工時、進入率、退出率統計資料併入飲料製造業,並將名稱修正為「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 - 因目前國內菸草製造業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與台英帝國菸草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家,惟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為降低資料揭露風險,並確保個別廠商資料不致外洩,因此本處將整併對外發布資料,以維護受查廠商權益。
- 未來若有新增之菸草製造業廠商,致該業達3家以上時,將回復對外發布菸草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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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國民所得統計 | 民間消費分類依聯合國最新版用途別個人消費分類(COICOP)調整 | 為展現我國消費發展動態,並利國際比較,參照最新版COICOP,調整我國民間消費支出分類及相關內涵。調整後之01-12類為家庭消費支出,第13類為對家庭服務之民間非營利團體(NPISH)消費支出(原內含於其他類下),第14類為對家庭服務之政府消費支出(如政府負擔之教育支出,藉以衡量民間真正享用之消費規模或福利),完整陳示不同內涵的民間消費概念。 |
- 40年至49年,50年至98年各季(第13類及第14類僅於年資料陳示)
- 98-11-26
- 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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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國民所得統計 | 生產帳行業分類配合我國最新(第8版)行業標準分類調整 | - 為利國內產業統計能在一致的行業基礎下連結應用,國民所得生產帳參照93SNA規範,不再區分「產業」、「政府服務生產者」及「其他生產者」,直接改採行業分類架構呈現;其中「政府服務生產者」改依其所屬場所單位的經濟活動重新歸類。
- 配合最新(第8版)行業標準分類調整後,生產帳共分為19個大業、60個中業。
- 另參考主要國家表達架構,年估計發布19個大業及60個中業,但季估計時,僅發布19個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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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年至98年各季(爾後再陸續追溯至70年各季)
- 98-11-26
- 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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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國民所得統計 | GDP生產面增列統計差異 | - 理論上由生產面、支出面或所得面三面統計之GDP結果必然相等;惟實務上因編算資料來源龐雜,調查誤差或統計缺漏難免,致各面編算結果存在統計差異(Statistical Discrepancy,SD)。
- 隨國內經濟活動規模擴增、統計結果陳示益趨細緻化,為免SD歸入任何項目扭曲統計結果,國民所得統計陳示SD之作法已為時勢所趨(如美國、日本、南韓,及新加坡等國),故自今年11月起,於生產面陳示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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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年至98年各季(爾後再陸續追溯至70年各季)
- 98-11-26
- 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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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 | 國民所得統計 | 中央銀行產值由利潤法改採成本法衡量 | - 我國現行中央銀行產值之衡量係根據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會計制度(93SNA)規定,比照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利潤法估算。
- 惟央行肩負之角色與功能多元,不少決策具有政策意涵,故最新國民經濟會計制度(2008SNA)指出,應依央行所提供之服務,採取不同衡量方法,若屬非市場性產出者,則改採成本法估計,但實務上產出與成本難以清楚離析時,一律以成本法衡量其產出。
- 考量我國央行在財務報表上無法區分各種服務之成本費用,故其產值未來將改採成本法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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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年至49年,50年至98年Q3各季
- 98-11-26
- 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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