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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發布項目及列管項目

權責機關調查名稱/主要變更項目主要變更內容變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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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
    生產帳行業分類配合我國最新(第8版)行業標準分類調整
  1. 為利國內產業統計能在一致的行業基礎下連結應用,國民所得生產帳參照93SNA規範,不再區分「產業」、「政府服務生產者」及「其他生產者」,直接改採行業分類架構呈現;其中「政府服務生產者」改依其所屬場所單位的經濟活動重新歸類。
  2. 配合最新(第8版)行業標準分類調整後,生產帳共分為19個大業、60個中業。
  3. 另參考主要國家表達架構,年估計發布19個大業及60個中業,但季估計時,僅發布19個大業。
  • 91年至98年各季(爾後再陸續追溯至70年各季)
  • 98-11-26
  • 98-07-16
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
    GDP生產面增列統計差異
  1. 理論上由生產面、支出面或所得面三面統計之GDP結果必然相等;惟實務上因編算資料來源龐雜,調查誤差或統計缺漏難免,致各面編算結果存在統計差異(Statistical Discrepancy,SD)。
  2. 隨國內經濟活動規模擴增、統計結果陳示益趨細緻化,為免SD歸入任何項目扭曲統計結果,國民所得統計陳示SD之作法已為時勢所趨(如美國、日本、南韓,及新加坡等國),故自今年11月起,於生產面陳示SD。
  • 91年至98年各季(爾後再陸續追溯至70年各季)
  • 98-11-26
  • 98-07-16
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
    中央銀行產值由利潤法改採成本法衡量
  1. 我國現行中央銀行產值之衡量係根據聯合國1993年國民經濟會計制度(93SNA)規定,比照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利潤法估算。
  2. 惟央行肩負之角色與功能多元,不少決策具有政策意涵,故最新國民經濟會計制度(2008SNA)指出,應依央行所提供之服務,採取不同衡量方法,若屬非市場性產出者,則改採成本法估計,但實務上產出與成本難以清楚離析時,一律以成本法衡量其產出。
  3. 考量我國央行在財務報表上無法區分各種服務之成本費用,故其產值未來將改採成本法估算。
  • 40年至49年,50年至98年Q3各季
  • 98-11-26
  • 98-07-16
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
    GDP支出面增列季節調整數列
  1. 為提供各界更多元的景氣判讀資訊,未來發布國民所得統計結果時,將增列GDP支出面季節調整數列及其對上季增率再折成年率(seasonally adjusted annualized rate, saar)資料。
  2. 本次變更原訂今年11月下旬連同五年修正結果,對外正式發布,惟基於各界對於景氣轉折情形十分關切,與及時提供相關資訊之考量,提前至8月20日發布最新國民所得統計與預測時,一併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 70年至99年各季
  • 98-08-20
  • 98-07-16
行政院主計處電腦應用概況調查
    98年發布日期由原7月15日延至8月17日
    因社會詐騙風氣盛行,導致回卷催收不易、作業延誤。
  • 97年
  • 98-08-17
  • 98-07-02